1.支付個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注:按照國稅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的規定,只需要取得一張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據完全可以入賬并稅前扣除。
2.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支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福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3.支付差旅津貼
差旅費報銷單,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合法的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4.支付員工誤餐補助
國稅發〔1994〕089號明確,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5.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支出
憑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就可以稅前扣除。